罪犯蒋修再,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及住址阳春市河西街道合岗村委会头元村138号。
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2023)粤178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修再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蒋修再以其患有1.左上肺腺癌,局部晚期;2.双肺散在微小结节;3.左肺下叶后基底段局灶性炎症纤维化;4.双肺上叶肺大疱;5.双肾囊肿、左肾结石、右肾盏扩张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蒋修再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特此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8日止。
受理单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邮编:529600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662-7716912
通讯地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南新大道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