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法院
关于提升办理司法委托案件效率的通知
各鉴定、评估机构:
通过对本院委托各机构办理的司法委托案件的检查,发现各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时间过长、安排鉴定(评估)周期过长、要求当事人补充鉴定材料次数过多、机构到本院接收鉴定材料原件过久等,致使部分案件超出60个工作日仍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造成本院案件审理久拖不结,影响了本院的审判效率,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理司法委托案件的效率,现向各机构明确相关办理节点的时限:
一、自机构签收本院的委托书后,限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至本院;
二、机构决定受理司法委托案件后,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当事人进行鉴定(就诊或出诊的要预留十天的时间,方便本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可申请延期;
三、机构决定受理司法委托案件后,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一次性补交鉴定材料,如有正当理由的,且经批准后可再申请一次通知当事人补交鉴定材料;
四、机构决定受理司法委托案件后,限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本院收取鉴定材料原件或到现场提取鉴材,如有特殊情况(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经批准后方可申请延期。
凡有机构不按上述通知要求的,本院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本案的司法委托,所收取的鉴定费用要全部退还给当事人,拒不退还的,本院将依相关规定取消其在本院的司法委托案件摇珠资格。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