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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6-09 09:27:04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将我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整治内容、措施

(一)整治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整治内容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2.整治措施

(1)强化教育宣传。建立常态化的学习培训制度,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自查申报。组织干警对2018年以来落实“三个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补报,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3)梳理排查线索。重点梳理2019年以来收到的违反“三个规定”的举报线索及相关案件,深挖彻查违反“三个规定”和充当诉讼掮客等问题。

(4)落实回避规定。对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要形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执行任职回避的摸排倒查。加大对借调、聘用、挂职人员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

(5)健全完善机制。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月报告”“零报告”制度。健全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报告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的制度机制。将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等。

(6)分类处理。对违规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主管领导授意不如实记录报告、打击报复如实记录报告人员、组织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法院以外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问题,按规定将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7)通报曝光。把握政策尺度,统筹抓好典型案件的通报曝光。

(8)严肃开展谈心谈话,组织好禁业承诺和后继管理。

(9)持续将执行“三个规定”和回避制度等情况作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的必查和重点内容。

(二)整治法院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整治内容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整治措施

(1)深入思想发动。通过动员部署、专题学习、谈心谈话等形式,解读政策规定,开展警示教育。

(2)全面梳理排查。在组织干警自查的同时,通过会同税务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行业协查、受理举报投诉、公开接受监督等形式,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3)组织甄别认定。对排查出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核、比对和甄别,作出准确认定。

(4)依规依纪处理。对认定为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及时清理,并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5)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离任前教育,严防离任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等问题发生。

(6)建立长效机制。及时受理核查相关线索,建立与相关部门联查联控联防、入职审核把关、岗前任职承诺、岗位调整前核查、纳入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内容等机制。

(三)整治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整治内容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2.整治措施

(1)大力宣传动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征集相关问题线索。

(2)明确政策界限。对历年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为案件复查工作提供依据。

(3)全面梳理排查。及时收集其他政法机关掌握的问题线索,对法院系统可能存在的问题深挖彻查。

(4)突出复查重点。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有权人”“有钱人”提前出狱、“纸面服刑”等突出问题,重点核查相关罪犯,以及有举报反映或已掌握线索罪犯的案件。

(5)严格审查核查。强化实质化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6)限期整改和追责。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逐个认真梳理、甄别、认定,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措施,该纠正的及时纠正。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7)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防范和源头治理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案件质量。

(四)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整治内容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4)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2.整治措施

(1)严格规范立案。落实立案登记制相关规定,统一立案标准。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开展“简证便民”行动,做好诉前调解与登记立案无缝对接,提高诉前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2)加强审限管理。强化对延长、扣除审限的监督管理。建立未结案件台账,及时公开审理期限、评估、鉴定、送达、结案等重要信息,保障当事人及时知悉案件办理情况。

(3)规范执行行为。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完善“一案一账号”工作机制和信息化系统,落实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终本约谈制度,严肃查处虚假终本报结及其背后的利益输送及消极执行问题。

(4)加大排查力度。对相关案件进行“回头看”,及时发现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5)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通过完善类案参考、案例指导等机制,有效防范滥用自由裁量权。

(6)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和作风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五)整治原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整治内容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2.整治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向法院退休、调离等人员宣讲解读离任公职人员从业规定;督促存在问题的人员向组织坦白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

(2)强化数据比对。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名录及代理具体案件信息库,梳理发现问题线索。

(3)规范离任人员管理。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掌握离任人员的兼职和从业情况,及时跟进监管。

(4)分类处置处理。对问题线索加强甄别,对查证属实的违纪违法人员,严格落实政策要求进行处置。

(5)健全完善机制。建立离任谈话机制和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名录,及时发现处置违规代理等行为。

(六)整治民事案件审判执行中的虚假诉讼问题

1.整治内容

(1)未尽审查责任。形式审查不到位,实质审查缺失,因故意或重大失职未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权益的损害。

(2)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等以捏造的事实或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的,疏于履行审查责任或未移交相关问题线索。

(3)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

2.整治措施

(1)对2019年以来的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等虚假诉讼常见多发领域摸底排查,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查处法院工作人员失察失职行为。

(2)强化日常监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及时发现和惩治虚假诉讼。

(3)规范案件受理、举证、审理、执行等环节,及时发现并移交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线索。

(4)严格履职,落实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定。

(七)整治案件诉讼费用收缴和退还中的突出问题

1.整治内容

(1)根据裁判结果应退胜诉方的诉讼费退还不及时,退费审核程序繁琐拖沓,诉讼费退费备用金不足。

(2)诉讼费管理部门和立案、审判、执行部门没有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对应收未收败诉方诉讼费底数不清,账目不明。

(3)审判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追收败诉方诉讼费案件移送立案执行;移送数量少、实际执行到位率低。

(4)未建立审判、财务、立案、执行等各相关部门衔接有序的败诉方诉讼费追缴机制,存在大量诉讼费漏收流失风险。

2.整治措施

(1)严格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广东省省级诉讼费退付管理办法等文件,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诉讼费收缴和退还程序和办法及其跟踪管理制度。

(2)财务部门会同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对全市生效案件中存在诉讼费应退未退和应收未收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台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3)规范裁判文书,明确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金额,财务部门共享审判流程系统的缴费信息,及时高效处理退费情况。

(4)加大对应收未收诉讼费的追缴力度,严格区分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进行查处。

(5)加大对立案、审判、执行、财务管理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诉讼费应收尽收、应退尽退。

(八)公民代理中的突出问题

1.整治内容

(1)中央督导组反映个别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多,胜诉率偏高。

(2)对公民代理人身份审查不严格。

(3)遇公民代理人扰乱诉讼秩序行为未能态度坚决依法应对。

(4)向公民代理人泄露审判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5)与公民代理人不正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2.整治措施

(1)组织开展个人自查。对本院以公民代理人身份代理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全面排查。

(2)组织专班开展案件专项评查。重点评查公民身份代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案件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代理的案件胜诉率情况。

(3)严肃查处在涉公民代理案件专项评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反面典型的通报曝光力度。

(4)严格审查公民代理资格条件,依法规范公民代理诉讼行为。

(5)对于公民代理人提供或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煽动、教唆当事人或他人扰乱诉讼秩序等,或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的,法院将取消其继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的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或证据材料,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整治目标

长期影响制约公正执法司法的深层次问题基本得到根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司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

三、监督方式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教育整顿工作意见建议,我们将诚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

监督电话:0662-7731608

通讯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南新大道126号

邮编:529600



           阳春市人民法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6月9日                  


 
来源:阳春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阳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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