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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阳春》|姜晶晶法官向大家讲解《民法典》
作者:王沁  发布时间:2021-05-20 15:33:29 打印 字号: |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月20日,我院民事审判二庭的副庭长姜晶晶法官在《法治阳春》节目里向大家讲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主持人:

欢迎各位朋友收听今天的《法治阳春》栏目。我们今天邀请到阳春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的副庭长姜晶晶法官,向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官:

大家好,我是阳春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姜晶晶。

主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是处于一种什么样的位置?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主持人:

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呢?

法官:

《民法典》第二条就有告诉我们,第二条规定的是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内容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总共有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可以说已经将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方方面面囊括在内。所以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主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什么突出的亮点吗?

法官:

我们这部《民法典》是有很多亮点的,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亮点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也是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主要内容。

主持人:

为什么人格权独立成编会成为《民法典》的突出亮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法官:

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并且落实了宪法中“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时代人格权保护的要求。

主持人:

虽然大家经常听到人格权这个词语,但是可能对其内涵并不十分了解,请介绍一下人格权到底是指哪些权利?

法官: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了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第一款中明确列举了几项具体的人格权,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人格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所以人格权并不仅仅是自然人才享有的。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主要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人格权主要是指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第二款规定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也就是说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并非只有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这几种,只要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方面的权利,也是属于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几千年来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形成了高尚的道德准则、完整的礼仪规范,被世人称为“文明古国,礼仪之邦”,所以平时大家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还是要注意尊重他人,否则是有可能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    

主持人:

在人格权编中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法官:

有,我国《民法典》在借鉴国外的经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针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禁令制度。

第九百九十七条 【人格权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行为禁令具有预防损害和提供救济的功能,所以,一般认为禁令颁布后,在到达行为人时即发生效力,行为人应当按照禁令的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如果被申请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主持人:

人格权禁令制度与《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保护令有什么区别吗?

法官:

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们可以看出,人身保护令主要针对的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时的保护和救济,范围是限制在家庭暴力中,所以适用范围相对较小,如果是受到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进行的暴力侵害或者是其它侵害就不能适用人身保护令。而新规定的人格权行为禁令适用范围就很广,对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

除了人格权行为禁令,《民法典》的人格权编还有那些新的规定或者修改吗?

法官:

有,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肖像权方面的规定,

肖像权的规定中废除了侵害肖像权的营利性要求,也就是说以前的法律规定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变得十分容易,即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肖像,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就对此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该规定并没有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大家平时在网上发表文章、发朋友圈等的时候就需要注意了,是不能随意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例如AI换脸)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亦不能随意制作、公开、使用他人的肖像。

主持人:

那么姜法官,哪些行为是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呢?

法官: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二,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

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在与异性交往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持一个度,只要是违背他人意愿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受害人都是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中第二款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倡导机关、企业、学校对该问题引起重视。尤其是学校应该引起重视,因为学生还处在生长发育期,如果遭受性骚扰等问题会对其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强化对隐私的保护

很多学者提出现代社会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对政府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对个人越来越要求强化隐私的保护。尤其在互联网高科技时代,高科技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的福祉,但是对人的隐私和信息造成一定的威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主持人:

姜法官,能不能具体说一下有哪些行为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法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从反面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上述这些行为都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句俗话说“好奇害死猫”,意思就是说不能好奇心太强,否则会给自己带来祸端,我们在平时的为人处世过程中,其实也是一样的道理,不该问的不要问,人家不愿意让外人知道的不要过多的探听。

第四、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了相关的保护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主持人:

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法官: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也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我们每个人,不但是自然的人,也是社会的人。每一个人的所作所为,都是和别人息息相关的,所以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大家一起共建一个法治阳春、和谐阳春。


 

 
来源:阳春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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