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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4-14 16:31:07 打印 字号: | |

阳春市人民法院关于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现对阳春市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整治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一)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三)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对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五)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整治法院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一)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二)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三)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三、整治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一)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二)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三)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四)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五)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突出问题

     (一)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超出法定期限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四)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五、整治原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一)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二)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三)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整治民事案件审判执行中的虚假诉讼问题

     (一)未尽审查责任。形式审查不到位,实质审查缺失,因故意或重大失职未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权益的损害。

     (二)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等以捏造的事实或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的,疏于履行审查责任或未移交相关问题线索。

     (三)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

     七、整治案件诉讼费用收缴和退还中的突出问题

     (一)根据裁判结果应退胜诉方的诉讼费退还不及时,退费审核程序繁琐拖沓,诉讼费退费备用金不足。

    (二)诉讼费管理部门和立案、审判、执行部门没有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对应收未收败诉方诉讼费底数不清,账目不明。

     (三)审判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追收败诉方诉讼费案件移送立案执行;移送数量少、实际执行到位率低。

     (四)未建立审判、财务、立案、执行等各相关部门衔接有序的败诉方诉讼费追缴机制,存在大量诉讼费漏收流失风险。

      八、整治纪律作风突出问题

     (一)政治理论学习不严肃,流于形式,学习心得文章生搬硬套。

    (二)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冷硬横推、敷衍塞责。

     (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遵守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等。

     (四)作风散漫、纪律松散,责任意识不强,担当意识不足,工作缺乏热情,存在畏难情绪,工作效率低下。

     (五)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生活中存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讲究排场、腐化堕落。


监督电话:0662-7731608

本院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南新大道126号

邮编:529600



         阳春市人民法院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4月14日              



 

 
来源:阳春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阳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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